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突发!建筑企业工资表被查了!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浏览量:53

虚列工资被稽查查处!涉及多家人力、建筑公司!

 

 

建筑企业冒用个人信息

虚列工资被稽查查处

 

近日,宁波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查处一起冒用个人身份信息虚列工资并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该案件涉及779名大学生的个人信息被盗用,被申报收入1962万元。

 

4月初,税务部门发现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处理”平台中出现大量涉及H工程建设有限公司、Z人力资源有限公司、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身份冒用异议申诉。仅4月上旬,平台便收到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超过2万条,涉及申诉举报超过4千人次。针对这些异常信息,宁波市税务局稽查部门迅速开展相关调查。

 

稽查部门联合当地公安经侦部门,对数据进行逐项比对,最终确定779名大学生个人信息被上述3家企业冒用,虚报62276条申报记录,合计金额1962万元,用于虚开发票及分解人员工资少交个人所得税。稽查部门立即联系当地税务所处理好异议申诉记录,调整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第一时间保护了大学生个人合法权益。

 

经查,为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3家企业实际经营人叶某违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列人员工资,涉及浙江、上海、厦门等7个省市,实际支付工人工资仅900余万元,其余均为支付包工头的工资薪金。除工人工资外,这3家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均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叶某以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涉案金额250余万元。

 

日前,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已将这3家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当地公安部门。

 

 

 

还在虚列人员工资?

必须要收手了!

 

这几年类似的关于偷漏个税,工资造假的新闻不觉于耳!因为国家对发票管得严格,虚开发票担心风险太大,所以干脆直接虚列工资。

 

大家都怀着这种心理:

 

第一,虚列工资税务不上门核查,基本发现不了

第二,虚列工资金额往往不大,一般不容易预警。

 

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再来看看其他公司的情况——

 

情况一

我们公司每个月都有销售启航大会,必须发现金才可以,这样起到鼓励的作用,那怎么做比较安全?

 

答:一定要有签字记录,最好财务那边留有一份签字版工资条。记住这个,就像案例中这个企业,税务20年来查你13年的账目,这个时候聪明的你一定要保留在会计凭证里面,直接翻出来就可以了!还有,签字人员一定要有劳动合同书,这些是证明签字真伪和员工身份的证明!

 

情况二

我们公司都是现金发工资,可以吗?

 

答:这是完全可以的,国家没有要求也不会要求你们的支付方式必须非现金。更何况现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工资是可以现金支付的。

 

情况三

为什么还有很多人必须银行转账呢?

 

答:当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都火的不行的年代,身处京沪广深等一二线城市的你们,竟然用现金发放工资?你们内控在哪里?你们又是如何将发放员工的工资如实纳税申报了呢?

 

其实,财务人员的这些疑问,可能是最大的风险。也是你们最大的问题。所以,没有特殊目的,一定要选择银行转账发工资,税务来核查,拿出来一看,大家都省事!

 

由以上各种情况可以看出,税务稽查的时候不仅稽查了工资表,还要去核查签字记录、银行转账、收据等。仅仅凭一张工资表就去蒙混过关肯定是不行的!

税务主要稽查4个方面

 

 

 

 

2020年虚列工资风险加大!

给企业和会计2点善意提醒!

 

一直以来,纳税人企图通过各种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来偷逃税款,且手段多样。比如:无中生有、虚造员工,常见手段还有虚增工资、阴阳工资。假工资表金额虚高,由财务会计入账,以多列支出来偷逃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虚列工资属于“多列支出”行为,系偷税。虚列的工资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一旦实施虚列工资的违法行为,不但会被追缴所得税,还会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得不偿失。

 

在此,提醒各位企业主和会计们,一定不要心存侥幸,虚列工资。一旦被查到,将面临罚款,数额巨大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1.工资成为烫手山芋,会计不要轻易去摸!

 

国地税合并之后,工资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断层终于弥补上了。之前企业申报个税的工资和企业所得税的工资经常不一致,但是因为属于不同的税务机关,所以往往成为很多企业钻空子的地方,现在堵上了。现在如果还要这么做的话,就是水库边非要挣扎逃出水库的鱼,难不难?容易被发现不?

 

2.个税必须成为稽查重中之重!

 

大家关注的新个税法已经推出了,该赚的吆喝也差不多了!从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各种专项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房租、房贷,看上去每一项都有故事,更有学问,当然了也蕴含了很多风险。既然有很大的风险,那就问题就来了,税务会把个税作为一个专项来稽查核查,那么会计的风险也随着而来!

 

附:个税稽查!

工资薪金必查30个风险点!快自查!!

 

风险1

公司工资表中始终申报老板一个人或者长期只给1、2个员工申报个税。

风险2

员工的工资长期为0元或者1元。

风险3

大部分员工的工资都是3500元或者临近3500元。

风险4

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

风险5

存在部分员工虽然发放工资但是没有进行全员全额个税申报。

风险6

个税申报的人员数跟缴纳社保的人员数差距较大。

风险7

个税申报系统申报的工资薪金跟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申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

风险8

隐藏人数,从而达到小微企业标准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风险9

员工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但是未自行进行个税申报。

风险10

公司存在自然人股权变更但是未申报个税。

 

风险11

公司年终存在向自然人股东分红但是未代扣个税。

风险12

公司存在自然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又未用于经营。

风险13

公司经常出现向员工发放福利、补贴等但是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风险14

公司存在虚列人数分解高工资达到少缴个税的目的。

风险15

公司存在让员工拿费用发票来抵工资薪金的现象。

风险16

公司存在向客户赠送了大量的礼品,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7

公司每月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推荐 recommend
国办发文:鼓励职称跨地区互认!清理市场准入中的资质/人员不合理条件!
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 1、围绕工程建设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 2、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 3、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 一证准营 ” 、跨地互认通用。 4、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5、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企业满足政府发布的统一开工条件后作出承诺,即可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 2020年底前将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6、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在税务、人社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 文件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困难凸显,亟需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自然资源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海关总署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十)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七)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九)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国务院。有关改革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15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因篇幅较长不做展示,获取《示范文本》全文请前往官网下载
2020年建筑业重要政策盘点
导读 2020年即将结束,今年建筑业有哪些重要政策发布?带您一起回顾。目录如下: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涨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勘察设计工程师可担任项目经理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为一本,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罚款,未实名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       01     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涨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勘察设计工程师可担任项目经理,部分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4、关于合同: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5、项目经理: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02     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等四部委发文,《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为一本,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增项: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取消职称要求)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之前的报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注册与执业: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由住建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 5、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对应关系如下: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03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罚款,未实名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追责政府项目拖欠,压实建设单位9大责任。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04     202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202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1、修订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 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 2、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3、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 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4、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05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 10个关键词: 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 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 工程总承包企业、CIM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 “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到2025年,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 各地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 2、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 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 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 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 3、提升信息化水平。 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 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钢构件下料焊接、隔墙板和集成厨卫加工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为重点,推进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 推动在材料配送、钢筋加工、喷涂、铺贴地砖、安装隔墙板、高空焊接等现场施工环节,加强建筑机器人和智能控制造楼机等一体化施工设备的应用。 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打造“机器代人”应用场景,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   06     国务院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住建厅:全省立即开展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自6月30日开始,严厉打击工程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1、打击重点: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借用资质、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 2、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招标人或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3、建立两项制度: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建立承诺制度和“打招呼”登记制度。 招标人在办理招标手续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资料时、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业务时、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时,签署《承诺书》。 “打招呼”登记实行零报告制度,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要填写《招投标“打招呼”现象登记表》。 4、自8月份开始,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恶劣的违法案件,要将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并公开曝光。 5、出台全省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导则,规范招标投标监管行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 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30日 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借用资质、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招标人或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三、实施步骤和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20年6月30日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排查整治、巩固提升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至7月10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显示或张贴《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一封公开信》。要畅通本级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招投标活动各方市场主体监督。(责任单位:厅扫黑办牵头,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城市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处配合,各市、县(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 1.组织项目自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摸底,逐一列出项目清单,组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市场主体和招投标监管机构等对照七大整治重点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城市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2.建立两项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承诺制度和“打招呼”登记制度。招标人在办理招标手续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资料时、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业务时、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时签署《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承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打招呼”登记实行零报告制度,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要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打招呼”现象登记表》,并纳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排查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1.建立工作台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列入清单的项目逐一进行排查,建立《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台账》,对掌握的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对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恶劣的违法案件,要将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并公开曝光;对涉黑涉恶或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依规移交政法部门。线索来源为投诉举报的,要及时反馈举报人。(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执法监督处、城市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2.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履约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查找和堵塞监管漏洞。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引导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职。(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城市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3.建立联动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执法、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和通报反馈机制。要将监察、司法、检察建议书和公安提示函作为专项整治的切入口,从本地破获的涉黑涉恶案件入手,深入剖析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原因,力争开展前端治理。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对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的跟踪问效,做到齐抓共管。(责任单位:厅扫黑办牵头,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城市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处配合,各市、县(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4.强化权力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查找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做到监管各环节于法有据、程序公开。要对项目报送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打招呼”现象登记表》进行留存和分析,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城市建设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巩固提升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持续保持对七大整治重点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切实巩固整治成果。(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城市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2.建立长效常治机制。坚持边打边治边建,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开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课题调研,查找全省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新型监管机制。出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导则,规范招标投标监管行为。研究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机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城市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3.积极开展试点。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城市建设处、科技与标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各地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牵头,同级综合执法、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明确工作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压紧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 (二)强化信息报送。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建立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各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负责牵头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请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联络员登记表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7月31日前报送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自查自纠情况;9月1日前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台账》,报告中应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取得的成效(包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消除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下步工作打算及工作建议。省厅将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厅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工作情况通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围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执法队伍、行业协(学)会、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众等主体作用,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视频、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推动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宣传进交易场所、进工地、进园区等,提高市场主体和群众知晓率,营造大力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浓厚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 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赵存生0371-68089379 建筑市场监管处  卢群辉  0371-68080830 城市与建筑设计处  孙东梅  0371-69523973 城市建设处  韩兴阳  0371-68080856 科技与标准处  胡智慧  0371-68107586 邮箱:jzscjgsj@163.com